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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侵权的构成

来源:未知 作者:即付宝实习编辑 日期:2018-10-13 15: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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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侵权的构成
 
        同样是银行卡,借记卡不会产生消费信用权,而信用卡则可以产生消费信用权。消费信用权是信用卡侵权的主要客体之一,信用卡侵权的构成可以概括为四要件说,即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或过失。
 
        1.行为违法性
        (1)非授权使用人必须具备有损害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特别是消费信用权的具体行为。侵犯消费信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侵犯持卡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故意虚构事实、编造自以为真实但实际虚假的事实、轻信他人主张的虚假事实;以非法利益为目的而窃取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信用卡申请、任何以非法利益为目的而窃取真正持卡人账户信息的行为;
 
        (2)这种主张或者窃取的客观事实必须有相应的确切证据作为证明,无确切事实证据证明就不能得出该行为违法的判断或认定。
 
        2.损害事实
        侵害消费信用权的行为作用于社会,从而导致公众对特定经济主体经济能力的不信任和社会经济评价的降低,以及由此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
 
        其主要表现为:(1)信用利益的损失,包括社会评价的降低、公共经济信赖的减损;(2)权利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该财产利益主要是指物质或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可以通过货币金额准确估算和计量。
 
3.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情节
        在侵害消费信用权的主观过错形态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 侵害消费信用权的主观过错应以故意为限。另一种主张是,侵害消费信用权的主观过错不能仅限于故意,不论行为人主张或者散布有损于他人信用的事实是否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可构成对消费信用权的侵害。
 
        理由是,法律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对过失造成信用损害不予救济不合法理。主张侵害消费信用权的主观过错以故意为限,是套用刑法关于罪过的规定,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不宜要求过苛。
 
        4.因果关系
        消费信用权受损的事实应当是侵害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侵害行为必须是受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没有该侵害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受害的结果,消费信用权被侵害的结果与信用卡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的逻辑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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